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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小区物业公司将某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被告业主则认为,物业费包含了电梯使用费,其不使用小区电梯,因此不应该交电梯使用费。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最终作出判决。
李某是某小区业主,家住2楼。该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因为李某拖欠物业费用,该公司一纸诉状将其诉至尤溪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3100余元,其中包含了电梯使用费。物业公司还要求李某支付逾期缴纳物业费违约金600余元。
李某表示,该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明显不到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违约责任,所以物业费应该适当扣减,并且他住2楼,没有使用过电梯,所以不应缴纳电梯费。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尤溪县某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向李某主张2020年4月起至2021年11月的物业费,包括电梯费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关于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诉请,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李某给付该物业公司物业费共计3100余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2楼业主对电梯享有权利,可以使用电梯,也承担了维护电梯的义务,即使不使用电梯,放弃使用电梯的权利,也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相关义务。
来源: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作者:曾玉水 吴诗园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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