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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情形,运输毒品可不判死刑

2023-08-09 17:37:23    出处:腾讯网

2022年6月25日,昆明铁路公安局在昆钢炼钢厂公开销毁毒品。(人民视觉/图)

关于毒品案件审判,一些标准正在发生变化。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3年7月末,一份《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昆明会议纪要》)在网络上流传。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建彬和北京尚权律师所律师张雨,都从事毒品案件辩护十余年。据他们观察,根据《昆明会议纪要》,对毒品与药品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标准等方面,都有了进一步明确。

文件显示,2023年2月16日,最高法在云南昆明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南方周末记者确认了这份会议纪要的真实性。

出于治疗疾病目的,不以毒品犯罪论处

刑法357条对“毒品”的定义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那么,是不是所有管制的麻精药品就等同于毒品?

2015年,最高法印发的关于毒品案件审判的《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麻精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针对这份纪要发布的说明性文章进一步解释,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无论通过合法还是非法的销售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

由此,并非所有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在实务中,仍有基层司法机关将是否进入列管作为判断毒品的标准。武汉“绝命毒师”案和河南“毒贩母亲”案便是典型案例。

“绝命毒师”案中,2017年,华中科技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张正波等4人因生产并对外出口列管精神药品,被武汉中院一审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张正波被判无期徒刑。

“毒贩母亲”案的起因则是李芳(化名)发现儿子患有罕见的癫痫病。在医生的建议下,她开始寻找“氯巴占”这一被管制的精神药品治疗。2021年,因给病友接收并转寄氯巴占,李芳被指涉嫌“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 还有另3名患儿家属被警方调查。此后,检方考虑到他们“为子女治病诱发犯罪”,且未获利,做出相对不予起诉的决定。不过,从海外代购氯巴占,并出售给患儿家属的网友“铁马冰河”却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起诉。

这两个案件均在2023年迎来转机。

2023年3月1日,“铁马冰河”案一审判决认定,“铁马冰河”不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考虑到情节和社会危害,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铁马冰河”案宣判后,4位因“罪轻不起诉”的家长陆续接到检察院电话,表示将撤销此前作出的决定,以不构成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重新出具不起诉决定书。

两个月后,湖北省高级法院于2023年5月,对“绝命毒师”案作出终审判决。张正波等4人的“毒贩”帽子被摘掉,改判为非法经营罪,张正波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1年。判决认为,此案的证据不能证明境外买家购买精神药品是出于医疗目的还是流入毒品市场。

2023年印发的《昆明会议纪要》对此类问题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未经许可经营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不以毒品犯罪论处;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上述行为,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昆明会议纪要》还规定,因治疗疾病需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携带、寄递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境的,不构成犯罪。

不能单据涉案毒品数量多少决定死刑适用

刑法中,运输毒品罪和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归为同一类罪,作为同等性质的犯罪,量刑幅度完全相同。

不过,2008年最高法印发的关于毒品案件审判《大连会议纪要》指出,运输毒品罪的部分涉案人员是受指使、雇佣的贫民、边民或者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他们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因此,对于运输毒品犯罪中的这部分人员,不应单纯以涉案毒品数量的大小决定刑罚适用的轻重。

在学界,也有不少学者呼吁废除运输毒品罪死刑。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认为,运输毒品适用死刑无益于打击毒品犯罪。从打击范围的目的来看,打击毒品犯罪的上游毒枭、职业毒贩是最重要的。但实践中,却很难找到毒品犯罪的头目、组织者。由于运输毒品多是在中途被抓获,能及时扣押毒品,因此证据比较扎实。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被抓获时,毒品大多已经被吸食完毕,只能靠口供、证言等间接证据证明,获取证据难度大。对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处以极刑,而因证据原因对更为严重的贩卖等行为不能处刑,是一种潜在的刑罚不对称。

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修订过程中,是否废除运输毒品罪死刑曾是争议最多的话题之一。最高法院对运输毒品罪死刑的废止也明确提出过立法建议。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订时,全国人大原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还提到,“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建议还可以再取消一些犯罪的死刑,如运输毒品罪等”。不过,这一建议最终未被采纳。

此次发布的《昆明会议纪要》,对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其中指出,对受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应当充分考虑其在毒品犯罪链条中所处的地位和实际发挥的作用,体现区别对待,不能单纯根据涉案毒品数量大小或者所获报酬多少决定死刑适用。

当这类被告人具有不排除是初次运输毒品;被雇佣者严密指挥或同行人员监视;与雇佣者同行运输毒品,处于被支配地位;或者确因急迫生活困难而运输毒品等4种情形之一的,

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使用数量,也可以不判处死刑。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昆明会议纪要》发布后,此前印发的《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都不再适用。

南方周末记者 韩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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