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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李婷婷 枣庄报道
6月28日,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的通知》,对枣庄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予以调整。根据通知,枣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5128元/月,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190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170元/月。
通知指出,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1364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为1900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700元/月。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5128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2564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190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95元/月);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70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5元/月)。
枣庄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咨询电话0632-12329。
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新的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枣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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