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3、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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